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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福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宝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52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福宝。因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于2007年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福宝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福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吕福宝在义乌市某镇某村某号开办义乌市某箱包厂(系个体工商户)。自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吕福宝拖欠骆某、郭某、唐某等12名员工的工资人民币178539元后逃匿,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后仍未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福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饶某、皮某、骆某、郭某、唐某的陈述,证人楼某,4的证言,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线索移送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吕福宝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福宝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福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福宝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福宝退赔各被害人共计178539元,其中严潘红19091元,饶尾群24498元,骆星星15315元,皮薛富15045元,郭敏11634元,唐妹19197元,王文琴11286元,刘克梅25116元,黄艳11671元,杨慧兰3686元,尹纯甲15000元,李德政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