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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5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叶子琴、杨秀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叶子琴,杨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郏声龙。被执行人叶子琴,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杨秀琴,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06411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20日10时止在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秀琴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育英小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泽国079737;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1995)第G17-0348号】。2017年6月19日,买受人王中杰(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2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物,并已付清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杨秀琴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育英小区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中杰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中杰时起转移。【房产证号:泽国079737;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1995)第G17-0348号】二、买受人王中杰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何一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