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9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哈某,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9142-1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苏某,男,1982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哈某,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布某,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哈某、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布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布某的起诉。审判员吴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董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