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禹金运与被执行人罗云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禹金运,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油洋乡东山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304054376。被执行人:罗云,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卢峰镇长兴街3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0627003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金运与被执行人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罗云至今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