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奚春芝、马星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春芝,马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45号申请人:奚春芝,女,汉族,居民,住址巨野县。被执行人:马星宏,男,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3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38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念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