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永恒机械配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永恒机械配件厂,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燕凯善,时丽丽,燕玉善,周爱芹,燕敏,周庆荣,江喜荣,周云燕,郝东显,李玉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19号申请人: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总经理。被申请人:聊城市永恒机械配件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负责人:燕凯善,厂长。被申请人: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庆荣,总经理。被申请人:燕凯善,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时丽丽,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燕玉善,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请人:周爱芹,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燕敏,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周庆荣,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江喜荣,女,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周云燕,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郝东显,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李玉成,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永恒机械配件厂、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燕凯善、时丽丽、燕玉善、周爱芹、燕敏、周庆荣、江喜荣、周云燕、郝东显、李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永恒机械配件厂、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燕凯善、时丽丽、燕玉善、周爱芹、燕敏、周庆荣、江喜荣、周云燕、郝东显、李玉成银行存款7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永恒机械配件厂、聊城天祥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燕凯善、时丽丽、燕玉善、周爱芹、燕敏、周庆荣、江喜荣、周云燕、郝东显、李玉成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