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字第741号原告: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汉乡许庄村。法定代表人:柴国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河北维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号*座。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经理。原告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艺公司)与被告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超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0525.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多年来一直有业务来往,原告向被告销售模具,被告也陆续给付原告货款,截止到2016年12月28日累计拖欠货款230525.15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瑞德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超艺公司向被告瑞德公司长期销售模具,被告瑞德公司给付原告部分货款,2016年12月28日原告超艺公司与被告瑞德公司确认《往来款项询证函》,就往来款项金额进行核对,截止2016年12月20日,西安胜智欠任丘超艺款项230525.15元,加盖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及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另查明,被告瑞德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由西安胜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超艺公司向被告瑞德公司销售模具,截止2016年12月2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30525.1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往来款项询证函、销货清单、模具报价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瑞德公司应依约履行向原告超艺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西安瑞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西安瑞德公司应给付原告超艺公司货款230525.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超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3052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8元,由被告西安瑞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静思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