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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宏,翟随全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丁某,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宏,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随全,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于襄阳市,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合伙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14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用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单位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颜宏、翟随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颜宏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单位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颜宏、翟随全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颜宏、翟随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沈歧审判员  刘宗晖审判员  郭元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