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76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