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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76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