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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61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长江、崔前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崔前龙,姚维传,姚维平,朱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614号之六申请人:李长江,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崔前龙,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县。被执行人:姚维传,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姚维平,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朱先祥,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执行李长江与崔前龙、姚维传、姚维平、朱先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崔前龙、姚维传、姚维平、朱先祥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维平名下价值贰拾伍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