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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兴隆、翁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兴隆,翁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兴隆,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翁信,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浙0182执101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翁信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翁信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