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颜江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江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389号原告:颜江波,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本,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负责人:马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江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江波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