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李某某、张某与被告黄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张某,黄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949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原告:李某某,女,2013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李某某之母),1985年6月3日出生,满族,打工人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原告:张某,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满族,打工人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锦州市某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陈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李某某、张某与被告黄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李某某、张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李某某、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李某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肖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