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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聚宜兴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宁聚宜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济宁聚宜兴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聚宜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因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