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志怀与徐德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怀,徐德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1969号原告:贾志怀,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生,住本市润州区。被告:徐德加,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生,住本市润州区。原告贾志怀与被告徐德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志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德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志怀诉称,被告将我殴打致伤,仅赔偿了医疗费,现要求被告另行赔偿误工费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德加未答辩。经审查查明,原、被告均系出租车司机。2017年5月5日上午7时左右,原、被告在本市镇江汽渡码头候客时,因载客问题,发生吵打。原告被告打后,当日即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双掌损伤。右手软组织伤,建议休息两周。事发后,经基层派出所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00余元,但拒绝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等损失,原告对误工费索赔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载客问题将原告殴打致伤,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因原告从的工作为道路运输业,根据江苏省行业职工平均收入标准,日均收入为168元,现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600元,低于上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德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贾志怀误工费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世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