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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冠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捷美特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冠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捷美特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20号之一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河南冠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国。被执行人河南捷美特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岗。被执行人: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红。本院在执行追缴河南冠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捷美特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一案中,查明,河南冠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款已上交至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河南捷美特镁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于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协商,同时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向我院发出暂缓执行函,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