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汪智勇与唐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智勇,唐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805号原告:汪智勇,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唐阿芳,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智勇与被告唐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智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智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汪智勇负担。审 判 员 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谭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