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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209号原告:焦某某。被告:吕某某。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7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旭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凌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