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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王磊、魏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磊,魏竹军,郝盛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72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告王磊。被告魏竹军。被告郝盛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王磊、魏竹军、郝盛先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5日做出(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魏竹军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8号楼202户房屋。现原告申请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竹军名下位于青岛市X区X路X号楼X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臧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