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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增福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增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629号罪犯魏增福,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长武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增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6日止),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增福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罚金未缴纳,赃款300000元未退赔。本院认为,罪犯魏增福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罚金数额巨大未履行,亦不能积极退赔赃款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综合该犯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及一贯表现等,对该犯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增福准予减刑四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8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焦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