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益明与王忠信、李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益明,王忠信,李硕,吴光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黄各庄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德支公司,杨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08号原告:唐益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金起,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信。被告:李硕。被告:吴光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如林,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黄各庄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1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德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后坡。第三人:杨杰。原告唐益明与被告王忠信、李硕、吴光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黄各庄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德支公司及第三人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因病情发生变化,尚未治疗终结,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唐益明负担。审判员 张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敖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