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康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康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683号原告:张丽萍,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瑞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康艳春,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通海餐饮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康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丽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丽萍负担。审判员 王海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