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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康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康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683号原告:张丽萍,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瑞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康艳春,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通海餐饮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康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丽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丽萍负担。审判员  王海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