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文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何文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1336号原告: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C1-3F。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被告:何文彬,男,1983年6月6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