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根、阳通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杨根,阳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发均。被执行人:杨根,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阳通良,男,汉族,1962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根、阳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根、阳通良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9346.5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9346.5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