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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荆怀朋、李素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怀朋,李素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怀朋,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乡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李素争,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乡县。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25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怀朋、李素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怀朋、李素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春天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荆怀朋与被告人李素争多次翻墙跳进新乡县、新乡市牧野区、卫滨区等辖区内的寺庙内盗窃,其中被告人荆怀朋盗窃共12次5930余元,被告人李素争盗窃共3次2030余元。现分述如下:2016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与被告人李素争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翻墙进入该村吉祥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520余元。2016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与被告人李素争行至新乡县翟坡镇高任旺村,翻墙进入该村全神庙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200余元。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与被告人李素争行至新乡市牧野区畅岗村,翻墙进入该村姜太公庙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庙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310余元。2016年春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翻墙进入该村吉祥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数元。2016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将该村仓吉庙庙门锁撬开后进入庙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庙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50余元。2016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寺庄顶村,翻墙进入该村法海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000余元。2016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翟坡镇小宋佛村,将该村西明寺寺门锁撬开后进入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00余元。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翻墙进入该村龙泉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500余元。2016年秋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翻墙进入该村定国禅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900余元。2016年秋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市卫滨区八里营村,翻墙进入该村永庆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00余元。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市红旗区东关街,翻墙进入关帝庙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庙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000余元。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翻墙进入该村龙泉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50余元。被告人荆怀朋于2016年12月13日主动到新乡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带领民警到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西口一汽车修理店内将同案犯李素争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1、释果延的证言;被害人张某3、赵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荆怀朋、李素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荆怀朋、李素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荆怀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荆怀朋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素争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素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荆怀朋、李素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天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荆怀朋与被告人李素争多次翻墙跳进新乡县、新乡市牧野区、卫滨区等辖区内的寺庙内盗窃,其中被告人荆怀朋盗窃共12次5930余元,被告人李素争盗窃共3次2030余元。现分述如下:2016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与被告人李素争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翻墙进入该村吉祥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520余元。2016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与被告人李素争行至新乡县翟坡镇高任旺村,翻墙进入该村全神庙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200余元。201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与被告人李素争行至新乡市牧野区畅岗村,翻墙进入该村姜太公庙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庙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310余元。2016年春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翻墙进入该村吉祥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数元。2016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朗公庙镇,将该村仓吉庙庙门锁撬开后进入庙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庙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50余元。2016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寺庄顶村,翻墙进入该村法海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000余元。2016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翟坡镇小宋佛村,将该村西明寺寺门锁撬开后进入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00余元。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翻墙进入该村龙泉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500余元。2016年秋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翻墙进入该村定国禅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900余元。2016年秋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市卫滨区八里营村,翻墙进入该村永庆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00余元。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市红旗区东关街,翻墙进入关帝庙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庙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000余元。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荆怀朋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翻墙进入该村龙泉寺内,用随身携带的小撬杠将寺内功德箱撬开,盗走现金15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荆怀朋2016年12月13日主动到新乡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带领民警到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西口一汽车修理店内将同案犯李素争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所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荆怀朋系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无前科。证实被告人李素争系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2015年3月25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到案证明,证实李素争2016年12月13日15时许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证实被告人荆怀朋主动到七里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于2016年12月13日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到新乡县经济开发区王屯村西口的一个汽车修理店将同案犯李素争抓获,有立功表现。3、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荆怀朋作案时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勘验、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照片及对案照片。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自已在新乡县朗公庙镇仓吉庙看门,2016年4月25日晚22时许,将寺庙的门锁好下班回家,次日来到寺庙后看到玉皇殿、十二老母及门口仓库门被撬开,殿内功德箱被撬开,功德箱内的六、七百元钱被盗,庙里22个摄像头被人为剪断4个。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自已在翟坡镇小宋佛村的西明寺看门,2016年8月8日晚23时许去睡觉,第二天早上发现西明寺内玉皇殿、石刻艺术馆等殿内的功德箱被撬开,功德箱内的1000多元被盗。7、证人释果延的证言,证实我是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寺的主持,2016年9月5日早上六时左右院里的人员起床发现院外的水管跑水就喊我,我所在的屋门被人在外面用明锁锁住,我出来后就去殿堂继念佛堂屋内查看,发现这两屋的八个功德箱被撬,院内一个功德箱也被撬,里面大概3000余元钱被盗。寺里有监控,看着是一个30岁左右,微胖男子偷的钱。8、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凌晨一点钟左右,我们吉祥寺庙里二楼大殿内的两个功德箱被撬,功德箱内的现金被盗。庙后的玉皇殿内的功德箱也被搬到院内,但这个功德箱没有被撬开,被盗这两个功德箱内的现金有半个月没收了,里边大概约有1000元左右。9、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新乡市红旗区关帝庙管委会主任,我负责关帝庙的全面管理,我们庙内的十二个功德箱被人撬了,被盗现金5000元以上。监控可以看到一名年龄在30多岁的年轻男子,偏胖,身高170cm以上,拿了一个撬杠,长70多公分,粗5公分左右,用撬杠把庙门撬开的。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们法海寺被盗过四次。时间的先后顺序我记不清了,有一次是两个十五、六岁的人偷盗大雄宝殿的功德箱被我们当场抓住,另外两次损失不大,都是把大雄宝殿的功德箱撬开了,由于刚开过箱没多长时候,里面也没多少钱。最严重的是把大雄宝殿所有功德箱及天仙庙的功德箱都撬开了,这次是两个多月没开功德箱,里面的钱应该不少;但是具体的数目我不清楚。由于当时我没在庙里,我就没有及时报案。平常一个月开一次箱,大概二、三千元,两个月没开箱大约五、六千元。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新乡县翟坡镇高任旺全神庙负责,2016年9月18日早上6时许,我寺院内的人早上起床后发现门打不开,我听到喊声发现我的屋门也无法打开,等人将门打开后发现门是从外边用锁挂着的,出来后发现全神庙十个屋内的功德箱全部被盗,功德箱内有1元、5元、10元、20元、100元的票面,被盗共计约3000余元。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们定国禅寺被盗过2次。第一次被盗的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二次是秋天的一天夜里,这个我记得清楚,具体都是什么地方的功德箱被撬我记不清楚了,这两次的损失都没有办法计算。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新乡县佛教协会会长,2016年12月12日凌晨两点左右,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寺的功德箱被盗,从监控里看到一名男子通过寺院南墙跳到院内,然后进到寺内的大雄宝殿被撬了三个功德箱,有2000多元,西院三圣殿被撬两个功德箱,里边有1000多元,面额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的,其中50、20元的比较多。院内土地爷前面的功德箱也被撬,不过里边大部分为1元和5元的零钱。另外,主持释果延屋内被盗5条香烟,2条玉溪,2条芙蓉王,1条金渠,价值1000元左右。这个人和上次偷寺内钱的是同一个人。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吉祥寺住持,2016年我们吉祥寺被盗过两次,第一次是今年春天刚过完年的一天夜里,小偷把院内神像前的功德箱锁撬开以后把里面的钱偷走了,院内北边的六个功德箱都被撬,大殿的门是锁着的,第二天发现的时候,大门被撬开,里面有一个功德箱也被撬开了,这次是七个功德箱被盗了。里面有多少钱我说不了,我不在寺内做佛事,功德箱内也没有多少钱,寺内香火也不旺盛,钱不会太多。第二次是2016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夜里,同样是后面的七个功德箱被盗,前院灯光亮,我住在前院,小偷也不敢来前院,这次被盗多少钱我不清楚,居士们是怎样捐款我也不清楚。我没有报案。1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八里营永庆寺管理日常工作,2016年秋天的一天夜里,寺内大悲殿以及院内的几个功德箱被盗,被盗前我们已经开过功德箱,损失不大。我们寺庙半个月开一次箱,被盗前的那天中午就已经开箱了,就一下午的时间也不会有多少钱,具体被盗多少钱我也说不清楚。16、被告人荆怀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去过龙泉村的龙泉寺、李台村的吉祥寺、定国村的定国寺、人民路上的关帝庙、东荆楼村荆氏祠堂、高仁旺村的一个庙、小宋佛的一个庙、宏利大道上的一个庙、平原路上的一个庙、牧业路上的一个庙、廊公庙镇上的一个庙、八里营村的一个庙、寺庄定的法海寺的寺庙偷过功德箱的钱。有没有偷过其他寺庙,我也记不清楚了。我就是想到寺庙里面看看功德箱有没有钱,有钱就拿走。我和李素争一起盗窃过三次,第一次是在吉祥寺,时间应该是7月份的一天凌晨一两点钟;第二次是在全神庙,时间是在偷过吉祥寺之后的两三个月的一天凌晨一点钟左右;第三次是市区姜太公庙,是在偷过全神庙之后的两三个月的一天凌晨一两点钟;剩下的盗窃案都是我自己去寺庙偷得。我和李素争一共撬了吉祥寺四个功德箱,李素争去看人放风,偷走现金520元,我分了二百多元钱,李素争分了二百多元钱。我和李素争在全神庙撬了很多功德箱,一共偷走现金1200元,这钱我和李素争平分了。在姜太公庙我撬开两个功德箱,李素争在外面放风,偷走现金310元,这次我分给李素争160元。三次都是我提议,李素争就跟我去了。分的钱都吃吃喝喝买买烟花完了。17、被告人李素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参与过三次盗窃,偷的是三个不同的庙,具体地点我说不清,荆怀朋偷的都是这三个寺庙功德箱内的钱,我只负责看人放风。只有任旺村附近寺庙那次我进寺庙看荆怀朋用东西撬功德箱,撬开后把钱偷走了,后来这次给我分了三百块钱。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怀朋、李素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荆怀朋、李素争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荆怀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荆怀朋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素争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素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荆怀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李素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三、被告人荆怀朋、李素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写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李文慧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