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红卫、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吴红卫,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836号原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9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川,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红卫,女性,汉族,1970年0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9762681658Q。。本院在审理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红卫,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宝黎人民陪审员 谢学平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