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金华与刘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华,刘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907号原告:何金华,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被告:刘超,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原告何金华与被告刘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龙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