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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金华与刘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华,刘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907号原告:何金华,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被告:刘超,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区。原告何金华与被告刘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龙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