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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桂元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张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成员组织权益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元,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张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罗桂元,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张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西康。本院在执行罗桂元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张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成员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张二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张二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14156元及逾期利息(含执行费10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张二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张二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