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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忠山与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山,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李忠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7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忠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延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劳务费1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忠山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