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627陈华军与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军,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627号原告:陈华军,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梅,泰州市海陵区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1343035D,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梅兰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树,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华军与被告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华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在(2017)苏1291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中予以明确。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