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时永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时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时永江,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鲁0304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博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8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时永江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