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朋飞与王国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朋飞,王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朋飞,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王国良,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本院(2016)豫0402民初3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国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国良的部分财产,限额15万元及利息(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