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恢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万源市永丰木业有限公司与万源市昌源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恢4���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永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万源市昌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应月,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应月,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被执行人万源市昌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永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源市昌源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万源市昌源木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产多年,经追加其法定代表人唐应月为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永丰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万源市永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源市昌源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3)万源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康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