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宁国生、周承恩、赵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81执恢7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宁国生、周承恩、赵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国生、周承恩、赵忠江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国生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可依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吉0581执恢75号案件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