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学芬与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芬,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64号原告刘学芬,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高浦村。法定代表人李新聪,镇长。原告刘学芬诉被告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监督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芬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朱培培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芳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