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义云,忠县民族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15号案外人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沈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悉承,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超,男,生于1988年7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物业),住所地忠县忠州镇东坡路26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3573-5。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超与被执行人诚信物业民间借贷纠纷(2016)渝0233执1450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14日以(2016)渝0233执14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位于忠县某楼23-5、24-3、30-3、31-3、31-2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2月27日,案外人天地药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法院查封的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天地药业称,忠县法院查封的忠县某楼23-5、24-3、30-3、31-3、31-2房屋是其购买,合同进行了网签并已付清房款。要求解除查封,归其所有。天地药业向本院提供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收据、还款委托书、天地药业记账凭证、银行客户付款回单进行佐证。被执行人诚信物业称,天地药业所述属实,但至今未缴纳契税,未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收到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还款手续,房屋买卖关系还不成立。如果契税缴纳,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还款手续完备清楚,我公司对房屋买卖还是认可的。诚信物业向本院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佐证。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证实:1,收到天地药业代诚信物业偿还的借款14051153.00元。2,解除了借款关系,完备了还款手续。本院查明,天地药业与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刘悉承,天地药业是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占股份50%。王小洪在诚信物业做工程,诚信物业欠王小洪工程款。诚信物业、王小洪均在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借款。法院查封的忠县某楼23-5、24-3、30-3、31-3、31-2房屋5套系诚信物业的商品房预售房。2015年7月9日、10日天地药业与诚信物业签订了5份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网签,天地药业以人民币1990599.00元购买诚信物业位于忠县某楼23-5、24-3、30-3、31-3、31-2房屋5套,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同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015年7月8日,诚信物业给天地药业开收据5张,共收到天地药业房款1990599.00元,收款方式:抵同正借款。2015年7月24日诚信物业给天地药业出具还款委托书一份,因天地药业在诚信物业购买36套房屋(含忠县法院查封房屋5套),应付款14051153.00元,委托天地药业将购房款全部划到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用于归还王小洪借款本金300万元,归还李军借款1000万元,利息1051153.00元。2015年8月13日,天地药业给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网银转账14051153.00元,备注:用途,货款。2016年11月14日,因朱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诚信物业民间借贷纠纷(2016)渝0233执1450号一案,忠县人民法院以(2016)渝0233执14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位于忠县某楼23-5、24-3、30-3、31-3、31-2房屋予以查封。2017年2月27日,案外人天地药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天地药业购买的房屋至今未交付。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收据、还款委托书、天地药业记账凭证、银行客户付款回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天地药业虽然与诚信物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网签,但未完备契税手续,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诚信物业有查封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天地药业不是查封房屋的权利人,诚信物业才是查封房屋的权利人。诚信物业在未收到天地药业购房款,又未抵消借款,就给天地药业出具收据,其收据是虚假的;诚信物业提出未收到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手续,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实已给付还款手续,2015年8月13日,天地药业给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网银转账14051153.00元,备注:用途,货款,因此,本院对天地药业是否支付了购房款不能确定。另外,天地药业购买的房屋至今未交付。综上所述,天地药业不是查封房屋的权利人,无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闫建权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