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霍丽与张建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丽,张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恢12号申请人霍丽,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达区。被申请人张建兰,女,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丽与被执行人张建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霍丽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