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声熙、吴雪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声熙,吴雪暖,彭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声熙,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夷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暖,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武夷山市。原审被告:彭金女,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武夷山市。上诉人魏声熙因与被诉人吴雪暖及原审被告彭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声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发清代理审判员 夏 雯代理审判员 黄清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