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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夏金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超,周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夏金超。被执行人周胜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金超与被执行人周胜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1992年华容区政府作出的1992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书确认梅家垱湖的土地属蒲团乡小庙村集体所有,而华容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2015年4月22日向蒲团乡大庙村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记载梅家垱湖的土地属蒲团乡大庙村集体所有。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