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俊杰与被执行人沙存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杰,沙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新23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马俊杰,男,1955年6月2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沙存明,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杰与被执行人沙存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沙存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沙存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