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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俊杰与被执行人沙存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杰,沙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新23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马俊杰,男,1955年6月2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沙存明,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杰与被执行人沙存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沙存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沙存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