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谷凌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谷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39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丁跃恒,该行负责人。被申请人谷凌志,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谷凌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谷凌志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谷凌志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