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铁力林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林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忠,董事长。被执行人:铁力市林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铁力市林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喜忠,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铁力林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82号、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铁力市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将被执行人铁力市林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以拍卖最后流拍价格46913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补偿被执行人铁力市林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差价款480000.0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要求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督办,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此案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同日将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480000.00元扣划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费账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82号、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耿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峻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