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秀明、张大林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明,张大林,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662号原告:陈秀明,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张大林,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7号1-2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地址:德昌县德州镇川滇路段。负责人:刘家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明、张大林与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陈秀明、张大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秀明、张大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22元,减半收取3761元,由原告陈秀明、张大林负担。审判员 何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佳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