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巴中市神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海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嘉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神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海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嘉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1435号原告:巴中市神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周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立,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献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9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重庆海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523号金龙商厦4楼。法定代表人:敖志平。被告:蓬安嘉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河舒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巍。原告巴中市神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特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嘉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立案。原告巴中市神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神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巴中市神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朝霞人民陪审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