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银华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李勇,李银平,汪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549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66664。法定代表人王凤。被执行人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6493308。法定代表人汪红霞。被执行人绍兴银华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73530-4。法定代表人李银平。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李银平,男,1962年8月3日出生,住绍兴县。被执行人汪红霞,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银华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李勇、李银平、汪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银华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李勇、李银平、汪红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钱 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俞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