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0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文东与庄千前、陈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东,庄千前,陈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4761号原告:黄文东,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信,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真,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千前,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美新,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东与被告庄千前、陈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文东负担。审判员 蔡福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