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3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徐杰、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徐杰,徐红,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3158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9号。负责人:张军,行长。被告:徐杰,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徐红,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6楼西首。负责人:张祝,总经理。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马海波,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徐杰、徐红、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70.00元减半收取3285.00元及诉讼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审判员 贾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