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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恢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云与龚心成、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龚心成,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恢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云,女,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龚心成,男,生于1968年6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开发区桥头。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2017)鄂0381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桥头汉江国际商住楼2号楼第1303、1304、1401、1402、1403、1404、1903、1904、2003、2004号共计10套住宅房屋。现因案外人陈霞、王昱剑与申请执行人张云对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桥头汉江国际商住楼2号楼第1401号房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桥头汉江国际商住楼2号楼第14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沈文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