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9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余凤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凤,XX,广东瀚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077号原告:余凤,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人:广东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横街16号首层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85906R。法定代表人:何展桃。原告余凤与被告梁XX、第三人广东瀚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凤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