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黄保国申请执行杨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国,杨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黄保国,男,汉族,住信阳市工业城。被执行人杨思兵,男,汉族,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黄保国申请执行杨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02执22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百度“”